Jump to the main content block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山醫學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監督中山醫學大學實驗動物之使用規範,確保動物品質,維護實驗動物相關技術服務與技術之水準及效益,

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中山醫學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為因應國際認證所需以及配合國際學術交流,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英文名稱沿用國外通稱之IACUC

 (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

第二條
本校成立「實驗動物 照護及使用 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任務如下:
一、審核 實驗 動物之科學應用計 畫。
二、提供有關實驗動物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服務。
三、提供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建議。
四、監督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五、編寫年度執行動物科學計畫之監督報告。

前項年度執行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條
本校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依據行政院農委會(099)農牧字第0990041068號文設置委員人數七人,

由特色領域研究中心主任聘請擔任之;委員成員中,應包括合格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

倘於聘期內委員異動出缺,由主任另聘人選候補。依據農委會規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委員資歷,必須取得農委會舉辦之

 「實驗動物法規及照護管理班」證照,委員需在三年內至少參加一次講習並取得證照後方可擔任委員。如委員具有獸醫師資格

則不受此約束。

第四條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召集人及委員成員共七位,召集人綜理業務,自委員中互選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之委員成員

互推主席。置秘書一人,由本委員同仁兼任,以協助處理本委員會業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依實際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提供專業諮詢建議,俾使本委員會之各項任務得以順利推動。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半年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以召集委員為主席。會議之決議,

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七條
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外聘之專家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差旅費。

第八條
本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無
※修正記錄:
103年5月26日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6月5日 (研究發展處中華民國103年6月7日1032101510號簽請校長核定, 103年6月20日公告)

Click Num: